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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征信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規范征信業務及相關活動,并公開征求公眾意見。這是繼《征信業管理條例》(2013年)和《征信機構管理辦法》(2014年)之后對信用報告業的又一嚴格規定。日前,人民網經濟民生采訪部與中國互聯網協會數字金融工作委員會聯合舉辦了專題研討會,邀請多位行業權威專家對草案進行深入討論。專家學者普遍認為,該意見草案在適應數字信用調查新時代,加強信息主體權益保護方面做出了許多有益的嘗試。同時,有必要進一步弄清征信服務的定義和范圍,積極探索分類和分類管理制度。信用信息的范圍有待進一步闡明《辦法》征求意見稿中規定了信用信息的定義:“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是指為金融經濟活動提供服務,用于判斷個人和企業信用狀況的各類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個人和企業的身份、地址、交通、通信、債務、財產、支付、消費、生產經營、履行法定義務等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對個人和企業信用狀況形成的分析、評價類信息。”關于這個定義,會議上的一些專家認為,如果定義的范圍比較模糊,以后的監督就不方便了,建議進一步澄清。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原副主任汪路認為,在上級法律沒有明確信用信息和信用信息概念的情況下,必須特別注意“泛化信用”。汪路說:“影響信用的因素很多,但是影響信用各種因素的信息不能稱為信用信息。征信是針對信用服務的。在明確界定信用調查業務的服務對象之前,信用,首先定義信用信息,這很容易引起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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