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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互助縣法院哈拉直溝法庭依法快速審結了一起原告訴求罕見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最終經過法官釋明法律規定后得以調解處理。原被告系朋友關系。2012年被告口頭向原告借款10000元,約定2年內還款,但被告因各種原因一直未還。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9年初補寫了欠條1份,約定還款日期為2019年12月,同時承諾若逾期還款將按每天0.2%支付利息。后被告一直未給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80000元。法庭受理該案后及時組織雙方進行調解,調解過程中被告對利息以原告主張的金額過高為由不同意全部給付,原告表示自己在起訴之前已就訴訟請求向相關法律專業人員咨詢,不同意被告的意見,案件調解進入僵局。于是主審法官將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關于民間借貸利息的規定結合本案事實予以釋明并進行計算。原告認識到自己的主張不符合法律規定并主動提出調解方案。最終,雙方自愿達成協議,被告于2021年5月前給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1000元。法官點評:根據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民間借貸的出借人必須按此解釋要求主張被告返還相應利息,超過上述規定部分的利息請求將得不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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